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白蚁防治

(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保证城市房屋的使用安全,制定本规定白蚁防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白蚁防治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冶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白蚁防治

凡白蚁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

白蚁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白蚁防治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白蚁防治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白蚁防治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白蚁防治

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白蚁防治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白蚁防治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白蚁防治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白蚁防治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白蚁防治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白蚁防治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白蚁防治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白蚁防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白蚁防治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白蚁防治

第十四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白蚁防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白蚁防治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白蚁防治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白蚁防治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白蚁防治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白蚁防治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白蚁防治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白蚁防治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质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白蚁防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白蚁防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白蚁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白蚁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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